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員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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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條例所指的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等多層次的養老保險。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鼓勵、支持企業和員工參加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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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于特區內的企業(包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及其員工。 本條例規定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適用于依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特區內的企業及其本市戶籍員工。 企業及員工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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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社會養老保險應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和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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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共濟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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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市勞動保障部門做好養老保險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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