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對在校學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在一個保險年度內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設立起付標準和最高限額。 (一)患病住院治療的,住院醫療費的起付標準,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50%執行。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按照分檔累加計算的辦法,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標準支付:5000元(含)以內部分,支付6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支付7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80%;3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90%。 (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起付標準為65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按住院標準支付。 (三)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個人按比例承擔的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費總額的最高限額為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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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對其他參保人員在一個保險年度內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設立起付標準和最高限額。 (一)患病住院治療的,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按照分檔累加計算的辦法,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標準支付: 1.2008年6月30日前參保并連續不間斷繳費的,5000元(含)以內部分,支付5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支付55%;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60%;3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65%; 2.2008年7月1日以后首次參;蛑袛嗪笤俅螀⒈@U費的,繳費第一年,5000元(含)以內部分,支付3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支付35%;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40%;3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45%。在此基礎上,連續繳費每增加一年,各檔支付比例分別增加5個百分點。連續繳費滿五年及以上的,按本項第一款之標準執行。 (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起付標準為130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按住院標準支付。 (三)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個人按比例承擔的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費總額的最高限額為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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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特殊病種為: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尿毒癥患者的透析治療、器管移植抗排異治療、血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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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等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適當增加適宜少年兒童診療的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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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使用乙類藥品、乙類服務項目、經批準轉外地醫院診療、臨時外出等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先自付的比例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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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或中斷繳費的,在同一保險年度內可以補繳,并視同連續繳費,但同一保險年度內的醫療保障待遇,從繳費之月起的六個月后享受。市區城鎮戶藉新生兒在出生六個月、學校畢業生在畢業后六個月內辦理參保繳費的,從繳費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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