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本《試行辦法》的適用范圍為:各縣、區(含開發區),其中: (一)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灣里區、青山湖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紅谷灘新區、桑海開發區、英雄開發區按本辦法執行; (二)南昌縣、新建縣、進賢縣、安義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各自辦法施行。也可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銜接,制定本縣試行辦法,探索構建城鄉居民一體化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三)在條件成熟后逐步實行全市統籌,在全市實行籌資標準統一,參保范圍統一,保障待遇統一和管理部門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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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對象為: (一)成年居民:無用人單位且未實現穩定就業、未享受公費醫療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年齡在18周歲(含18周歲)以上的居民; (二)未成年居民:年齡為18周歲以下的居民,或年齡在18周歲以上但仍在學校就讀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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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免費健康咨詢、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檔案等社區衛生服務; (二)參保對象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社區衛生服務站就診時免收掛號費和診療費; (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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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及時、足額、連續繳納參保費用。延期繳費2個月以上的參保對象,必須在繳費滿3個月后方可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就診; (三)配合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按照規定結算醫療費用; (四)不得借用或轉借《社會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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