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義務。
|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堅持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并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促進殘疾人就業。
|
第四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幫助、扶持殘疾人就業,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業、自主擇業和平等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殘疾人應當積極參加就業培訓,提高自身素質和技能水平,增強就業創業能力。
|
第五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及監督。
|
第六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