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申請再生育的,應當由男女雙方共同提出書面申請,由所在單位出具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申請人持該證明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經(jīng)區(qū)、縣計劃生育部門批準并領取生育證后方可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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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申請再生育的,應當持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證明向所在區(qū)、縣計劃生育部門提出申請,區(qū)、縣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提出審核意見,報市計劃生育部門批準。市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在接到審核意見之日起一個月給予答復,符合條件的,發(fā)給生育證明;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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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夫妻中男方為本市戶口,女方為外地戶口,婚嫁到我市并常住在男方戶籍地的,可憑女方戶籍地區(qū)、縣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在男方戶籍地依法生育第一個孩子或辦理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審批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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