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企業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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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通化市工傷保險實行市、縣(市、區)兩級統籌,市、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統籌區域的工傷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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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性保險。職工擁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通化市行政區內的各類企業(含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和本辦法為本企業職工(雇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并足額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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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本級確定的基準費率為: (一)一類行業為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6%。主要包括銀行業、郵電業和文化教育、社會福利業等。 (二)二類行業為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2%。主要包括房地產、農林牧漁服務業、醫藥制造業、建筑工程業、機械設備制造業等。 (三)三類行業為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2.4%。主要包括石油加工業、化學原料制造業等。 二、三類行業的繳費比率按勞部發[2003]29號文件規定,可上浮兩檔,即120%、150%;下浮兩檔,即80%、50%。按以上原則,我市費率浮動分為9個檔次,具體行業(類別)繳費比率見附件。 在實際運行中,由市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適時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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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工傷保險工作相關部門職責: (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條例》制定相關辦法;組織實施工傷保險工作;監督檢查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情況;進行工傷核查認定工作;指導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工作;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督促經辦機構征收工傷保險費;組織本統籌地區工傷職工傷殘級別和生活自理能力鑒定,向省報批全市1-4級工傷人員鑒定結果;考察審批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 (二)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三)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工傷預防等有關工作。 (四)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工傷保險費征收、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管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工傷保險統計調查、進行協議管理和提供咨詢服務等項事務。 (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組織醫療衛生專家對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和生活自理能力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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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申報、登記、繳費和支付各項待遇的有關手續,以及辦理工傷保險的其他有關業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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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定點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負責開展定點內的工傷保險服務工作,全面落實與經辦機構所簽訂的協議,接受經辦機構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反饋參保單位工傷人員執行工傷保險規定的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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