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ㄒ唬┕䲡䥺T繳納的會費; 。ǘ┙⒐M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ㄈ┕鶎俚钠髽I、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ㄋ模┤嗣裾难a助; 。ㄎ澹┢渌杖。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
第三十一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應當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工會撥繳經費。機關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應撥繳的工會經費列入年度預算,按時足額撥繳,也可以由財政直接劃撥。 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組成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規定執行。
|
第三十二條
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的單位,工會應當催繳;催繳無效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三十三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按照有關規定上解和使用經費,并接受上級工會的監督。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上級工會有權對下級工會所在單位撥繳工會經費的情況進行檢查,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
第三十四條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依法對本級工會和下級工會執行預算、決算及經費收支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定期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委員會議報告經費審查情況,并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指導。
|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每年給工會一定的經費補助,為同級工會組織用于辦公和開展職工文娛、教育、科技、體育等活動提供必需的場所和設施,為職工享受療(休)養等集體福利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
|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總工會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工會由工會經費形成的資產,屬于工會資產,不進行國有資產登記,由工會組織進行資產清查登記和管理。
|
第三十七條
工會財產、經費和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破產企業工會所有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不參加破產財產分配。
|
第三十八條
工會組織合并的,其財產、經費歸合并后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分立的,其財產、經費由原工會合理分配;工會組織撤銷、終止的,其清償后剩余的財產、經費由上一級工會處置。
|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總工會、產業工會及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離休、退休工會工作人員的待遇與國家離休、退休的工作人員同等對待,已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地區,工會離休、退休人員費用由養老保險統籌解決,未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地區,由同級財政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