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構建和諧社會,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云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建立居民家庭繳費和政府補貼、社會捐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按照繳費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低標準、廣覆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則,對城鎮居民提供基本醫療保障。
|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屬地管理的原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配套政策、管理和監督指導。 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參保登記、基金籌集、待遇支付等具體業務工作。
|
第四條
各級財政、民政、發改、編辦、人事、衛生、教育、計生、移民、公安、藥監、稅務、殘聯、新聞和工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