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條
(本人工資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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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關于適用范圍的特別規定) 國家對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傷保險另行作出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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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施行日期和廢止事項)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發布、并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的《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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