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7%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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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每年核定一次,用人單位按月繳納,也可以按季或年度一次性繳納,任何單位不得欠繳或少繳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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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由同級財政從社會保障費中列支;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勞動保險費中列支。 (一)女職工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生育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男職工護理假工資; (五)國家規定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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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及職工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首次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其本人在該單位工作滿一年以上,所在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并從繳費之日起,為其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滿6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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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參保女職工產假期間原單位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本人上年度月繳費基數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其享受產假天數支付。參保職工生育津貼以本人月繳費基數計發,生育津貼=(參保職工本人月繳納生育保險費基數÷30天)×領取生育津貼天數。 (一)妊娠滿7個月生產或早產的,按90天計發生育津貼; (二)妊娠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按42天計發生育津貼; (三)難產的,增加15天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15天生育津貼。 (四)女職工滿24周歲及以上,并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生育津貼在90天基礎上增加44天。難產的,另增加15天生育津貼。 (五)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參保男職工,其配偶生育期間,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10天護理假工資。護理假工資以本人月繳費基數計發,護理假工資=(參保職工本人月繳納生育保險費基數÷30天)×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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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女職工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符合規定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治療費、藥費以及分娩并發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實行限額支付,超限額不予支付,限額以下據實支付。具體限額標準為: (一)正常產支付2000元,難產支付3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500元,懷孕不滿3個月流產的支付300元,懷孕滿3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或進行節育手術的支付500元,滿4個月流產或進行節育手術的支付500元,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支付1000元。 (二)職工實施計劃生育絕育手術,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實行限額支付,最高不超過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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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女職工產前妊娠并發癥、產后生育并發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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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職工生育后,由職工個人或家屬憑單位證明、縣級以上計生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嬰兒出生證(或死亡證明)和職工本人的身份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情證明和醫療費結算單據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后,由職工個人或家屬憑單位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證明和職工本人醫療費結算單據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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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保單位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實行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就診的辦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中具備接受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條件的為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就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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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生育保險待遇水平和繳納標準,今后隨生育保險基金結余情況和統籌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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