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內河船舶”,是指符合內河船舶建造規范,僅在內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各類船舶,但不包括軍事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舶; (二)“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是指自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5年內未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級事故; (三)“駕駛部職務”,是指大副、二副、三副、駕駛員; (四)“輪機部職務”,是指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輪機員。
|
第三十一條
教學內容滿足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大綱要求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及以上的教育機構,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可后,其船舶駕駛類和輪機類專業畢業考試可以替代相應的內河船舶船員理論考試。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教育機構的船舶駕駛類和輪機類畢業生如果符合船員適任崗位健康標準,且具備本規則附件所規定相應的船舶水上服務資歷,持有船員服務簿,并通過實際操作考試的,可以直接申請相應的內河船舶三副、駕駛員或者三管輪、輪機員職務資格的《適任證書》。
|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1日由原交通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發證規則》(交通部令〔2005〕年第1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