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根據國條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條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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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醫療的保障水平和方式應與全市的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并逐步使城鎮所有勞動者都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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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建立對醫患雙方的制約機制。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保證醫療服條質量,最大限度的減少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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