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住院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繳納的住院醫療保險費,全部納入住院醫療保險基金專戶,不設立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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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在招用農民工的30日內到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在本辦法頒布前已招用符合參保對象條件的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應從本辦法頒布之月起參加住院醫療保險。逾期不辦理參保登記的,應從本辦法頒布之月起補繳應繳的住院醫療保險費,逾期補繳期間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選擇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在為農民工辦理參保登記時應提供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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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應繳的住院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每人每個保險期(12個月)300元繳納,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費委托地方稅務局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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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作為計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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