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提出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八)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九)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 (十)在考場及禁止的范圍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十一)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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