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超限超載,是指在公路上行駛的貨運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限值或者超過交通標志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的行為。
|
第三條
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應當堅持政府領導、部門聯動、綜合治理以及源頭管控與通行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工業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財政、價格、監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并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實行責任倒查追究制度。
|
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平臺,逐步完善公路監控網絡,提升科技治理水平,并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交通行政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超限超載治理宣傳教育工作,引導貨運經營者和車輛駕駛人依法裝載、安全運輸。
|
第七條
交通行政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受理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舉報。接到舉報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組織核查,依法處理,并向舉報人反饋,為其保密。對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