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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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省直工傷保險費和省直企業養老保險費實行統一征繳、分帳管理,依托省城鎮企業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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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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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并提供有關材料,經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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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參加省直養老保險的繳費人數、單位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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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的確定按國家和省有關費率問題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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