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是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具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的機構,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管理上實行站(所)長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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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的主要職責是: (一)在批準的類別、職業(工種)、等級范圍內具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二)受理職業技能鑒定的申請,對申報者進行資格審查,經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核準后,簽發準考證; (三)組織申報人員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進行考試和考核; (四)協調鑒定過程中的有關事務; (五)匯總鑒定考試和考核成績,并報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六)向鑒定指導中心提供鑒定報告,對考評組的工作作出評價; (七)負責本站(所)鑒定信息統計和咨詢服務工作; (八)遵守職業技能鑒定法律規章政策,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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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申報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名以上專(兼)職的組織管理和考評人員,其中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考評員不少于3名; (二)具有與所鑒定職業(工種)和等級相適應的考試和考核場地,符合國家標準的儀器設備、檢測手段等必備條件; (三)有完善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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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的審批: (一)申報。建立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由籌辦站(所)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初申后,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中直、區直、部隊單位直接報送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二)審查。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自治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和行業主管部門組成審查小組,對申請建立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或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自治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對申請建立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單位進行審查。提出其能否承擔鑒定職業(工種)和等級的意見。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1.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擇優建點的要求,結合產業結構、勞動力市場布局情況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劃,審查建立站(所)的可行性。 2.按照建立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的條件,對其申請了承擔鑒定職業(工種)、等級、類別等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三)審批。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和審批。對審查批準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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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在鑒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工作,由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管理。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實行年檢和評估制度。年檢和評估工作按照國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部署,使用統一年檢表格,統一組織實施。 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職業技能鑒定年度工作計劃執行情況,場地、設施、檢測手段、人員等是否符合標準,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社會各方面對鑒定工作的反映等。年檢結果經核定后向社會公布。 對于年檢不合格的鑒定站(所)要在半年內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鑒定站(所)資格,收回《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和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標牌。 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鑒定站(所)設施設備、考評員隊伍建設、考務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社會效果等。評估制度在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年檢的基礎上進行,每3年進行一次,在同一年度年檢與評估不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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