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工傷保險費的基數采集 每年第一季度由市社保中心向全市下發《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采集表》(以下簡稱《采集表》表樣附后)、《北京市工傷保險基數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表樣附后)或繳費基數《采集表》及軟件。參保單位填寫《采集表》和《核定表》或錄入職工繳費基數并打印《采集表》和《核定表》后,于3月31日前報送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核準并錄入或讀入系統,做為新一年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月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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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費率核準確定 新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單位須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到所屬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簽定《北京市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協議書》(表樣附后)后,由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確定參保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費率。參保單位根據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費率,填寫《北京市工傷保險參保單位登記表》(表樣附后)、《采集表》和《核定表》,并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 參保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中無明確經營項目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表》中的第二類行業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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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月報征繳 參保單位按上月末實際職工人數于每月25日向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業務崗報送《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收繳月報表》(以下簡稱《收繳月報表》表樣附后)、《北京市工傷保險參保人員增、減情況表》(以下簡稱《增、減表》表樣),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業務人員與系統生成的《收繳月報表》核對無誤后,轉財務崗。 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業務人員將生成的《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收繳月報匯總表》(以下簡稱《收繳月報匯總表》表樣附后)經審核后,同軟盤于每月5日前一并報送市社保中心工傷科。市社保中心工傷科收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上報的《收繳月報匯總表》及數據后,將數據讀入系統,經審核無誤轉財務科。 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財務人員以“委托銀行收款”(無付款期)的方式與參保單位進行基金結算,經反復托收后于每月20日前由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將到位及未到位的基金生成《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到位、欠繳月報匯總表》(表樣附后)上報市社保中心財務科,并經與工傷科核對后,作為基金托收和帳務處理的依據。每月22日前市社保中心財務科從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的銀行賬戶中收繳實際繳費的工傷保險費,并于27日前轉入市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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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補繳基金 新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單位按照已確定的“行業基準費率”,從2004年1月1日或自辦理營業執照次日起補繳工傷保險費,并以現金或支票的方式直接結算。 新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單位將填寫的《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參保單位補繳表》(以下簡稱《補繳表》表樣附后),報送到所屬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業務崗,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業務人員與系統生成的《補繳表》核對無誤后轉財務崗。 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財務人員將《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補繳匯總表》(表樣附后)經審核后,同軟盤于每月20日前一并報送市社保中心財務科。市社保中心財務科的操作流程與月報收繳的流程一致。 參保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時,還應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和《北京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規定的要求交納滯納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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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歸還欠款 欠繳工傷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將填寫的《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欠繳參保單位還款表》(以下簡稱《還款表》),報送到所屬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業務崗,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業務人員與系統生成的《還款表》核對無誤后轉財務崗。 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財務人員將《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欠繳參保單位還款匯總表》(表樣附后)經審核后,同軟盤于每月20日前一并報送市社保中心財務科。市社保中心財務科的操作流程與月報收繳的流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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