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向職工公開下列內容,接受職工民主監督: (一)企業章程和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二)除商業秘密外的企業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情況; (三)平等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情況; (四)用工管理和簽訂、履行勞動合同情況; (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補充保險、企業年金情況; (六)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女職工權益保護情況; (七)職工獎懲情況和裁員方案; (八)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國有、集體企業以及國有、集體控股企業還應當公開除商業秘密外的企業投資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完成情況、大額資金使用、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大宗物資采購供應、企業重大資產權屬變化以及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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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企業可以通過下列形式公開企業事務: (一)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參加董事會、監事會; (三)設立企業事務公開欄和企業網站、企業報刊、板報; (四)召開企業情況發布會; (五)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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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企業事務公開責任制。企業經營者是企業事務公開的主要責任人。 企業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報企業事務公開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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