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條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采取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措施前,應當公告相關預案,聽取公眾意見。公告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涉及收費的,應當公開聽證。 市政府或者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其他道路交通管制措施且管制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應當公告道路交通管制預案,聽取公眾意見。但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管制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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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征詢道路周邊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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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
交通樞紐、公共交通站點、出租小汽車?奎c以及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人行過街設施的設置,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事先聽取公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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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條
公眾對道路設計和交通樞紐、公共交通站點、出租小汽車停靠點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分工及時研究處理,并在收到意見和建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回復建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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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條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員制度。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聘請市民擔任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員,向公眾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并在交通警察指導下協助維護過街路口和公共交通站點的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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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員制度。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聘請市民擔任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員,并組織其開展下列活動: (一)提供道路交通狀況、道路以及道路交通設施完好情況等信息; (二)就改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舉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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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條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監督員制度。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聘請市民擔任道路交通安全監督員,并組織其開展下列活動: (一)對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三)對改進道路交通安全執法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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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
凡年滿十四周歲且在本市居住的人員,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后,可以擔任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員, 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證書。 凡年滿十八周歲且在本市居住的人員,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后,可以擔任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員或者監督員,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證書。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員、信息員和監督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培訓,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員、信息員和監督員提供志愿服務的時間可以視為提供義工服務時間。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員、信息員和監督員對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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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條
市民可以通過電話、手機短信息、互聯網絡、信件等方式舉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舉報人要求答復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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