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的適齡公民,是指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十八至二十二周歲的男性公民。 本條例所稱的應征公民是指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適齡公民;緩征公民是指作為維持家庭生活唯一勞動力的應征公民和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免征公民是指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不征公民是指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或者被判處刑罰的適齡公民;已征公民是指依法服滿現役的退伍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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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預定征集對象,是指經過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審查,基本符合新兵的政治、身體、文化條件,選定參加當年征兵體格檢查的應征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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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士官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按照征集新兵的程序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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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5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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