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道路主管部門或者交通設施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準或者規范要求,在急彎、陡坡、臨水、臨崖等危險路段,設置鋼筋混凝土、波紋鋼防撞欄或者其他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并根據危險程度及路段環境情況在長坡路段設置車輛緊急避險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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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交通信號、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道路主管部門或者交通設施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通行需要,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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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道路主管部門應當在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公路交叉路口,以及通道、出入口進入公路位置的明顯位置,設置規范的警示標志、讓行標志、標線以及減速裝置。在高速公路入口的明顯位置應當設置道路限速標志,因路況原因確需減速通行的路段,應當在減速路段前一定距離設置限速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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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國道、省道沿線的加油站、停車場、客貨運站場等單位,應當在加油站、停車場、客貨運站出入口與公路交接處兩端設置黃色閃光警示裝置或者反光警示樁,并設置減速設施。黃色閃光警示裝置或者反光警示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設置警示標志的地方設置廣告及其他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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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建設項目的交通安全設施,應當按國家標準與建設道路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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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國道、省道穿越城鎮的路段,有條件的應當設置中心隔離設施、交通信號燈、照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隔離欄等交通安全設施。設有中心隔離設施的公路,確有需要設置缺口的,間隔不得少于五百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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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道路主管部門可以在有條件的高速公路入口和國道、省道有條件的收費站設置車輛載重檢測設備,并在發卡或者收費時對載貨的汽車進行超限超載檢測。超限超載檢測不得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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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調整或者撤銷道路停車泊位,并及時調整相應交通標志、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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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不得在城市內街或者窄道設置收費停車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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