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特殊人員醫療證的辦理。由用人單位到市醫保所統一為特殊人員辦理《桂林市離休人員醫療證》及《桂林市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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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特殊人員實行定點醫療管理。特殊人員以就近和自愿選點為原則,選擇兩所綜合醫院和一個門診部作為本人就診點。定點醫院負責特殊人員的門診、急診、住院治療、轉診轉院審批等醫療服務,定點門診部負責一般門診和臨時急診處理。醫療點選定后,無特殊情況一般不予改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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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特殊人員應憑市醫保所核發的《桂林市離休人員醫療證》或《桂林市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證》及病歷本到定點醫院就診,無醫療證或自行到非定點醫院就診的按自費處理。醫療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如轉借他人使用,應追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證如有丟失,應持單位證明到市醫保所掛失,予以補辦。特殊人員死亡,所在單位應在當月將其醫療證收回,交市醫保所注銷;如仍有醫療費用發生,所發生的費用將由該單位全部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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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異地居住的特殊人員憑單位證明到市醫保所申請,批準后將醫療證交回市醫保所,在居住地選定一所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為固定醫療點,并請該醫院建立門診病歷。如需住院,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報市醫保所備案。如需轉院治療,由定點醫院出具介紹信,到有條件的醫院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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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特殊人員用藥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凡未列入目錄的藥品均屬自費藥。凡使用標注(*)及注明限制使用范圍的藥品和全血、成分血,須由經治醫生填寫特殊用藥申請表,經科主任、醫院醫保科(醫務科)審查,報市醫保所醫療管理科審批后方可記帳。搶救危重病人的藥品,可先使用,并在五個工作日內補辦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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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使用大型醫用設備報銷范圍按衛政發[1997]第9號文執行,檢查項目單項費用100元以上的(如CT、核磁共振、彩色B超等)和因病情需要使用的特殊治療、特殊材料費用100元以上的(如震波碎石、激光治療、高壓氧、血透、理療、深靜脈穿刺針等),由經治醫生填寫檢查治療單,經科主任、醫院醫保科或醫務科簽署意見,市醫保所審批后方可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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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關于器官、組織移植及人工器官的安裝。 因病情需要,經批準進行器官、組織移植(如腎臟移植、骨髓移植),其購買器官或組織(按國內價格計)以及移植過程的醫藥費,報銷70%,個人負擔30%。 經批準安裝人工器官及安裝過程的醫療費用、進行冠狀動脈形成術、心臟射頻消融術等高費用治療過程中的醫療費用,報銷80%,個人負擔20%。其中手術過程中所用的各種人工器官、藥品材料,如造影劑、各種導管、特殊衛生材料(含心臟起搏器、心臟瓣膜、血管內支架)等,按國產價格計算,價格超過一萬五千元的,均限定以一萬五千元計,一萬五千元以下的按實際價格計,然后按本款所規定的報銷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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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門診用藥限量及住院床位費標準。 特殊人員就診時應服從醫生診治,不得指名檢查、要藥,慢性病不得一日數診。門診用藥實行限量定額管理,同一疾病同類藥不得分解數張處方。急診處方為一天量,一般疾病不超過3天量,慢性病不超過10天量,結核病等慢性病不超過1個月。中藥處方不超過3劑、中成藥不超過l盒、同類抗菌素不超過2種,每張處方藥費限30元以下,超限額須經醫院醫保科審批。 特殊人員住院床位費標準:老紅軍及廳級醫療待遇的每天12元,一般離休人員每天9元。其中每年7月、8月、9月及12月、1月、2月住院的可享受每天空調費3元。異地居住或轉外地治療的特殊人員每天可享受20元床位費(含空調費),低于上述標準的按實際費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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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特殊人員醫療費不予報銷的范圍按市公費醫[1992]第3號文中不屬公費醫療開支范圍的規定和市政辦[2001]5號文中不予支付的內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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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特殊人員轉診轉院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一般情況下,不得擅自或越級轉診轉院,原則上不得轉向下級醫院或集體性質的醫院治療。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下列情況不宜轉院: 常見病多發病、危重病、外傷性截癱、晚期惡性腫瘤等;所轉入醫院無特殊治療及無確定療效的病種;定點醫院有設備檢查或已查明確診并能治療的。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按程序辦理轉診轉院: 1.確需住院治療而本定點醫院限于技術設備不能治療者; 2.需作特殊輔助檢查,而本定點醫院缺乏設備的; 3.疑難病例,經本定點醫院組織會診不能確診者; 4.其它意外群體發病本定點醫院無床位時; 5.在診治過程中發現精神病或傳染病須轉往專科醫院治療。 (四)辦理轉診轉院程序: 1.轉診:由經治醫師提出,填寫《桂林市離休人員轉診轉院審批表》一式兩聯,附病歷簡介一份,指定檢查項目或部位,經醫保科審核蓋章后報市醫保所批準,到指定的轉診醫院檢查后,回原定點就診醫院治療。 2.轉院:由住院科室討論、科主任提出,填寫《桂林市離休人員轉診轉院審批表》(一式兩聯),附病歷簡介一份,經醫保科報請院領導審批并經市醫保所批準后方可轉往指定的醫院住院診治。特殊情況,因病急需轉院治療者,可先轉后批,自轉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辦審批手續。 市外轉診轉院只能根據病情選擇一所醫院,如需轉第二所醫院,必須有第一所醫院的轉診證明。 3.特殊人員轉診轉院費用報銷:憑轉入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住院或門診病歷、費用清單、發票到市醫保所審核報銷。 特殊人員擅自轉診轉院和不按轉診轉院要求辦理手續,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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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異地居住的特殊人員在當地發生的醫療費用,憑當地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住院或門診病歷、費用清單、發票到市醫保所報帳,醫療待遇與本市特殊人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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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因急診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應在住院2天內(節假日順延)通知市醫保所,病情穩定后需轉回原定點醫院診治;病情不穩定的,經市醫保所批準后可繼續在該非定點醫療機構留醫,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后憑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出院病歷,費用清單,發票到市醫保所報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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