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湖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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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申請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的申請人,到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領取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申請表,并按規定填寫,同時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供相應資料交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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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指導申請人填寫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申請表,并在勞動能力再次鑒定表上填寫前次鑒定結論和送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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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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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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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申請人應填寫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表,并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準備相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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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勞動能力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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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相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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