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以下部分構成: (一)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補助資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依法從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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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2008 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下列標準籌資: (一)中小學校(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特殊學校)學生和18 歲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20 元,其中,個人繳納30元,財政補助90 元。 (二)18 周歲及以上的非從業居民每人每年280 元,其中個人繳納190 元,財政補助90 元。 (三)未按月享受養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年齡60 周歲及以上的老人個人繳納130 元,財政補助150 元。 述人員中的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員個人繳費由財政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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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和城鎮居民醫療消費水平的變化情況,提出籌資、補助標準和待遇水平的調整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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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轄區地方財政補助部分,分別由市、區財政按6:4 的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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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參保給予補貼,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費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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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申請參保,需持戶口簿、身份證和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等相關材料辦理。在校學生由學校向所在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集中辦理參保手續。其他城鎮居民必須以家庭非從業人員整體(不含在校學生)到戶籍所在地社區辦理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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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保城鎮居民中的中小學生按學年繳納醫療保險費;其他居民按自然年度繳納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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