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自拖欠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向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報告,并提出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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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指派勞動者到其他單位(以下稱實際用人單位)工作,實際用人單位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實際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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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合伙企業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企業無力支付或者合伙人逃匿的,其他合伙人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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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建設行政部門可以決定由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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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內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嚴重影響無法在約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內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在征得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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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工資支付的實際情況,建立欠薪預警制度。對連續拖欠勞動者工資二個月以上或者累計拖欠達三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其欠薪情況,可以實施工資支付重點監察,并可以向社會公布。 納入工資支付重點監察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政府欠薪預警制度的規定提交由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或者預交工資支付保證金。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用于保障該單位勞動者的工資支付。 納入工資支付重點監察的用人單位付清原拖欠的勞動者工資,且在六個月期限內未再發生新的拖欠的,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解除其重點監察。納入工資支付重點監察時向社會公布的,應當在原公布范圍內公示解除重點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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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服務項目以及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人,應當限制已實施工資支付重點監察,且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屬于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用人單位投標。 前款所列項目招標人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征詢有關投標人的工資支付信用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出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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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破產、撤銷或者解散的,經依法清算后的財產應當優先安排償還所欠的勞動者的工資、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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