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民主政治建設,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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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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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大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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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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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企業工會組織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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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本條例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指導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支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并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進行監督,督促決議的全面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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