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條
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根據基金收入情況,及時填制收入記賬憑證。 (一)社保機構征繳收入應根據銀行回單、工傷保險基金專用收款收據、《工傷保險繳費核定匯總表》、《工傷保險繳費核定明細表》,填制記賬憑證。 稅務機關征收地區,社保機構以收款銀行(即財政專戶開戶行)或稅務機關傳來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或稅收完稅憑證作為原始憑證,并根據稅務機關報送的《工傷保險費實繳清單》,填制記賬憑證。 (二)對“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債券投資”生成的利息,根據銀行轉來的利息回單或財政轉來的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等,填制記賬憑證。 (三)對上級下撥和下級上解收入,以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作為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四)對滯納金等其他收入,根據銀行回單或財政部門轉來的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等,填制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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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對發生的每筆基金支出,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應及時填制支出記賬憑證。 (一)工傷待遇支出,根據電匯單、轉賬支票存根和銀行回單以及社保機構待遇支付部門傳來的《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核定匯總表》,填制記賬憑證。 (二)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非工傷保險待遇性質支出,勞動能力鑒定費支出分列科目,其他支出(如臨時借款的利息等),通過“其他支出”科目核算,從“支出戶”劃轉,以支票存根、支付銀行借款利息回單等相關支付憑據作為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三)補助下級和上解上級的支出,以相關賬戶繳撥憑證作為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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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
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根據記賬憑證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和明細分類賬。按科目分類匯總記賬憑證,制作科目匯總表,登記總分類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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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條
每月月終,收到銀行對賬單后,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與銀行日記賬核對,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并將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財政存款日記賬、明細分類賬與總分類賬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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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社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根據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等,編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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