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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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率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我市生育保險費率暫定為0.7%。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乘以繳費費率之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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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生育保險費率的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確定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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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生育保險費繳納、征收和管理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湖南省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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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承辦生育保險業務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生育保險進行統一規劃、統一征繳和管理,但生育保險統籌基金要單獨建立財政專戶,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別運行、分別核算、分別預決算和統計,不得相互擠占和挪用,并接受勞動保障、財政、審計部門和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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