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項目申請單位須填寫《山西省專利推廣實施資助項目申請書》,并提供專利有效證明(附復印件)、專利文獻、該專利技術領域的近期檢索查新報告和申請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附復印件)。經市專利管理部門或省直主管部門簽注意見后報省知識產權局。省知識產權局每年10月份集中受理下一年度申請資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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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請資助的項目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審核并組織實施。對申報的項目經省知識產權局初審后,對資助金額較大的項目要組織專家進行評估或招標。評審合格的項目由省知識產權局進行實地考察。對考察合格的項目,經省知識產權局局務會議研究通過后,編制專利推廣實施資助項目年度計劃,并于省財政廳批復省知識產權局部門預算后一個月內報送省財政廳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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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申請資助項目經省知識產權局和省財政廳審核批準列入計劃后,項目承擔單位要與省知識產權局簽定《山西省專利推廣實施資助項目任務書》。項目任務書為立項、實施、完結及鑒定驗收的依據。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完成項目。項目實施中因故確需變更實施內容的,經省知識產權局審核批準后可對任務目標進行調整,并續簽任務書;對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中止項目申請,報省知識產權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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