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免費為當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 婚姻家庭輔導的宗旨是普及婚姻家庭知識,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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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條
婚姻家庭輔導遵循當事人自愿、保護當事人隱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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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條
婚姻家庭輔導的對象為結婚、離婚以及其他有需求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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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輔導由婚姻家庭輔導員組織開展。婚姻家庭輔導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 (二)心理咨詢師; (三)律師; (四)婚姻家庭咨詢師; (五)人民調解員或者其他相應專業資格。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者公開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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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條
婚姻家庭輔導員的姓名、照片、專業特長、咨詢電話等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婚姻家庭輔導員開展輔導工作,應當統一佩戴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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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條
婚姻家庭輔導的主要內容包括婚前輔導、婚姻家庭咨詢、離婚勸導和調解、法律咨詢、以及其他與婚姻家庭相關的輔導、咨詢等服務。 婚前輔導的主要內容包括幫助輔導對象建立正確的婚戀觀、提供婚姻發展規律的知識指導。 婚姻家庭咨詢的主要內容包括夫妻關系咨詢、協調原生家庭及新家庭的關系、親子關系咨詢、家庭危機干預。 離婚勸導和調解的主要內容包括評估婚姻現狀、分析婚姻變故成因、傳授婚姻關系技巧、調適婚姻變故心理。 法律咨詢的主要內容包括婚前、婚內和離婚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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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條
婚姻家庭輔導方式以一對一輔導為主、集中輔導為輔。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定期舉辦婚姻家庭輔導講座,講座主題、主講人、時間和地點應當提前對外公布。 有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利用網絡、電視和自媒體傳播優勢,開發在線咨詢、網上微課堂,擴大婚姻家庭輔導的受眾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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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條
婚姻家庭輔導員在輔導開始前,應當告知輔導對象隱私保護等事項;對在輔導工作中知悉的當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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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條
婚姻家庭輔導員應當對輔導對象的情況進行分析,提出建設性建議;在輔導結束后,對輔導效果進行反饋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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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家庭輔導檔案管理制度。 婚姻家庭輔導員應當對輔導情況如實記錄,建立輔導檔案,妥善保管、移交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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