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依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下列費用不屬于工資: (一)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不包括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部分); (二)各項福利費用,如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等; (三)勞動保護的各項費用; (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經濟補償金等; (五)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報酬及其他收入。
|
第四條
工資支付應當遵循按勞分配、按時足額和合法平等的原則。
|
第五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暫行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