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或到定點藥店購藥時,必須持《醫療保險證》和ic卡。發生的費用憑ic卡直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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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參保人員患病需住院治療的,憑定點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醫療保險證》和定點醫療機構的醫保管理組織審核意見,到市醫保中心辦理住院審批手續,并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交一定額度的住院預付金(含起付標準),方可入院治療。 住院治療期間,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并向病人出具復式處方、費用清單。醫療終結后由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到市醫保中心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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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門診醫療費用、定點藥店購藥費用采用ic卡自動結算。住院醫療費用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即平均床日費用、平均住院天數等),按月結算”。結算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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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并建立定點資格年檢制度。每年由市人事勞動保障、衛生、財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物價)等部門對已定點的醫療機構、藥店進行考評,審定合格的醫療機構、藥店,與市醫保中心簽定服務協議。審定不合格的取消定點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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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加快醫療機構內部改革,規范診療行為。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嚴格執行自治區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嚴禁開大處方、濫用大型物理檢查、隨意放寬入院指征的行為。 參保人員自住院之日起,一切費用均由定點醫療機構填寫費用清單,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屬簽名,凡未經患者本人或其家屬簽名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患者也有權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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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所列的藥品,合理進購藥品,并建立健全醫藥分開核算、分類管理制度,加據內部管理,規范服務行為。理順醫療服務價格,降低醫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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