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費收入戶和支出戶。市財政部門設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金財政專戶。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收繳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費要全部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支出戶資金存量由財政專戶按保證支出2個月正常支付需要的資金額度劃撥。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市財政予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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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冒領。凡擠占、挪用、截留、冒領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基金的,按國家、自治區和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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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市審計、監察、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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