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分級負擔,以應保人數年所需資金的50%列支低保預算。每年年底前由各級民政部門根據本年度低保對象人數及經費執行情況,提出下一年度低保資金預算計劃,按法定程序列入年度支出預算計劃。執行中需要調整的,民政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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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市和旗縣區民政部門根據同級財政部門核準的年度預算計劃,在每月月底前,按照低保人數及補差金額編制出下一個月(季)實際發放低保金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根據月(季)支出計劃定期將低保資金撥付到同級民政部門開設的低保資金專戶(委托由銀行、郵局代發的地方直接劃撥到銀行或郵局),由民政部門按程序發放。旗縣級民政部門應及時將低保資金下撥到所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在當月內發放到低保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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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對低保對象分戶管理情況登記造冊(含家庭人員、收入來源、領取低保金時間等),并根據家庭人員和家庭收入增減變化進行調整。旗縣級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分別設置低保資金明細帳;發放過程中,應使用統一印制的《年月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登記表》,以此作為財務記(入)帳的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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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在年度低保資金發放過程中,各級民政部門要在每月月底前將城市低保資金使用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民政部門。年度終結時,民政部門要及時編制低保資金年度決算表和決算編制說明,送財政部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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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低保資金的結余部分,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結轉下年度使用,統一列入下一年度低保資金支出預算計劃,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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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捐贈、提供資助,所捐贈和提供的資助全部納入低保資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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