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組建工會。 上級工會有權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對新建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上級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職工在六個月內組建工會,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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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工會組織的建立、分立、合并,必須報經上一級工會批準。 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將工會組織撤銷或者合并歸屬于其他工作部門。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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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級工會設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層工會設女職工委員。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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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鄉(鎮)、街道建立工會或者基層工會聯合會,依法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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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有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依法配備專職工會工作人員;職工不足二百人的,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會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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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省、市、縣(區)總工會、產業工會,從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經省和設區的市總工會法人資格登記管理部門審核登記,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其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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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的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國家和本省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可以由本單位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與用人單位協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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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主要負責人及其配偶以及雙方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作為本單位工會委員會的委員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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