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江西省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規定》(省政府令第13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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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比照公務員制度執行的除外)、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都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職工均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個體工商戶本人可以不參加工傷保險。本人自愿和雇工一起參加工傷保險的,可以按南昌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300%為繳費基數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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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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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時間、繳費情況和享受工傷保險范圍等有關情況,在參保繳費后30日內或參保繳費情況變更后15日內在本單位內公示。 職工有權采取各種合法的方式督促本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及公示參保情況。用人單位工會組織有義務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及公示參保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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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工傷保險應當與事故預防和職業康復緊密結合,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積極開展事故預防和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工傷殘疾人恢復或補償生理功能及再就業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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