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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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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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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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范、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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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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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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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機關、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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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家對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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