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非法用工單位工傷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延長停工留薪期,舊傷復發,配置輔助器具確認等,依據因工傷殘鑒定程序進行。 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時應提交被鑒定人與因工死亡職工供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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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鑒定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和其他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醫療衛生專家進行勞動能力醫療技術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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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按照山西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勞動能鑒定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晉價行字〔2009〕42號)執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一經正式受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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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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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西省企業職工勞動鑒定暫行辦法》(晉勞險字〔1993〕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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