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工傷職工在協議醫療機構就醫發生醫療責任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由于醫療責任事故及其后遺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
第三十六條
因交通事故、治安事故或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應先按照有關規定索取傷害賠償,按規定應獲得的傷害賠償總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提供交警部門或公安部門及其有關賠償原始證明資料等,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補足差額部分,傷害賠償總額高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基金不再支付任何補償。
|
第三十七條
協議醫療機構違反有關規定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視其情況終止服務協議,取消其協議資格。醫護人員或工傷職工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除要追回其違法所得以外還應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宜昌市城區工傷職工醫療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各縣市及夷陵區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