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包括企業),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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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用支付不足部分(包括企業),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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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黨政機關和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原全額預算單位和全民所有制醫院)職工、“兩院”院士、省管優秀專家、省級以上勞模、獲得亞洲、世界冠軍的運動員,實行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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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為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職工現有的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中不足列支的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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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對突發性疾病流行和因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圍危重病人救治醫療費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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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
各縣(市、區)原則上按本方案執行,并制定實施細則報廊坊市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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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本方案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本方案相關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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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
本方案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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