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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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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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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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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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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