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實施《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促進工傷預防,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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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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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繳費工資、繳費金額等情況和生產事故發生情況在本單位內定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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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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