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的單位,應在辦妥相關手續后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一)職工與單位暫時中止工資關系,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 (二)調出原單位或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落實新單位或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三)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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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單位,應在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一)職工調出本單位的。 (二)單位合并、分立的。 (三)其他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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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因單位撤銷、破產、解散等原因未重新就業的職工,因辭職或被解聘等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原單位應自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將其賬戶轉移至管理中心專設的“辭職、辭退人員專戶”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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