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持有我市常住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都可以納入城市低保范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外地來昆讀書的在校學生,不納入城市低保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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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和撫養關系的人員。具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公安部門制發的《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進行核定。 對于戶口已遷出本市,但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在外地就讀的大、中專學生(軍事院校學生除外),納入其家庭保障人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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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該家庭全體成員人均月收入(含實物折價)的總和,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它各類勞動收入; (二)離(退)休金、養老金、基本生活費、各種保險金; (三)存款、有價證券及利息; (四)租金、分紅、轉讓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五)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應當給付的贍養、扶養、撫養費; (六)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財物; (七)省民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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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申請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收入: (一)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和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按有關政策規定領取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護理費及保健金; (三)為解決在校學生就學困難,由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補助金; (四)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五)在職人員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及社會統籌保險費; (六)因工(公)負傷職工的護理費,因工(公)致殘返城知青的護理費; (七)獨生子女保健金; (八)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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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經常出入高檔餐飲、娛樂場所,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 (二)擁有汽車、摩托車、空調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的; (三)有買賣股票等投資行為的; (四)出資安排子女擇校就讀的; (五)購置商品房未滿五年或對住房進行高檔裝修未滿三年的; (六)因存款數量無法明確,隱性收入無法核定,但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經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或社區居民委員會、企業工會等初審單位調查初審后認為不應納入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經就業服務機構一年內兩次介紹就業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 (二)有勞動能力,但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間,一個月內兩次無故不參加公益勞動的; (三)因吸毒、賭博行為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在勞動教養和服刑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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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城市低保標準按照當地下列因素確定: (一)維持城鎮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 (二)適當的水、電、燃煤(燃氣)費用; (三)適當的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 (四)物價指數; (五)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 (六)其它社會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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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東川區的城市低保標準,由市民政局會同財政、統計、發展改革、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執行。 安寧市、呈貢縣、宜良縣、石林縣、晉寧縣、嵩明縣、富民縣、祿勸縣、尋甸縣的城市低保標準,由縣(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發展改革、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由縣(市)人民政府公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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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城市低保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適時提高。需要提高時,依照本辦法第十條 、第十一條 的規定進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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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贍養、扶(撫)養費的計算方法: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城市低保標準15倍的,視為無贍養、扶(撫)養能力。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標準15倍的,贍養、扶(撫)養費按照超過部分計算。贍養、扶(撫)養兩人以上的平攤計算。 (三)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約定、裁決或判決的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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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領取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逐年扣除該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保險費后,結余部分按當地城市低保標準和家庭人口計算可分攤的月數(不能提供當年社會統籌保險繳費憑證的,不予扣除)。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如果結余部分為負數或零,則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不再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月數內,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將一次性領取的經濟補償金提前用完,生活確有困難的,可分攤的月數據實計算。 因建設征地等領取的各種一次性經濟補償(助)費,參照上述原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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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職職工,無論其是在崗職工還是下崗人員,如因所在企業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的原因,連續6個月以上領不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或基本生活費,經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經貿部門共同認定并出具證明后,按照實際領取數額計算本人收入,符合低保條件的納入低保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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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家庭成員有農業戶口人員且承包土地的,應當將土地和其它種、養殖業收入計算在家庭總收入中。無法計算農副業生產收入的,可參照所在村委會農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農業戶口人員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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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隱性就業或靈活就業的,采取個人申報、行業評估、群眾評議等方式,考慮地區和人員差異等因素,根據申報收入合理確定。不穩定收入按申請城市低保待遇前6個月的平均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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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經批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低保金按照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差額發放。城市低保金原則上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 有下列特殊情況的人員,分別按照以下標準發放低保金: (一)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人員,按照當地城市低保標準上浮20%發放; (二)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區殘疾等級達到二級以上的人員,按照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與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差額上浮20%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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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經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患有惡性腫瘤、腎衰竭、尿毒癥等危重、特殊疾病的病人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15倍的,患者本人可以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照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發放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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