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有關行業部門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對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規章政策,執行國家職業標準、考務管理及證書管理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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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實行資格認證制度。質量督導員經自治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資格培訓、考試和考核,成績合格者,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質量督導員證書和胸卡,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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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設專職質量督導員,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聘任兼職督導員。兼職督導員與專職督導員具有同等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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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實行委派制。由地(市)級以上[含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從取得質量督導員資格的人員中委派,委派前應明確質量督導員的工作內容和責任。 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分為現場督考和經常性檢查兩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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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的工作職責: (一)對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貫徹執行有關職業技能鑒定法律規章政策的情況實施檢查。 (二)對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及相應考核機構的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督查,包括職業技能鑒定站(所)運行條件、鑒定范圍、試題及題庫、考評員資格、參加鑒定人員的資格條件審查、考務管理程序和考場秩序、職業資格證書管理等。 (三)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對群眾舉報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及工作人員違規違紀事件進行調查、核實。 (四)對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并提出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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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在執行督導任務時,必須嚴格執行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工作職責和考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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