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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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人力資源中介服務許可證從事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活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七條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中介服務許可證; 。ㄈ┻`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九)項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違反第九條第(五)項規定,介紹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五千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并吊銷其人力資源中介服務許可證; (五)違反第九條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反第九條第(八)項規定,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保證金等擔保性質費用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予以處罰; 。ㄆ撸┻`反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ò耍┻`反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在國家規定應持證上崗的工種崗位使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再上崗,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ň牛┻`反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ㄊ┻`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人每月處五千元罰款的標準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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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ㄒ唬┻`反規定使用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工; 。ǘ┪磳趧雍贤谋窘桓秳趧诱; 。ㄈ┪窗凑談趧雍贤s定及時足額支付工資; 。ㄋ模┪窗凑找幎ńⅰ⒈4媛毠っ麅;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保存、轉移職工檔案;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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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本條例的行為不按規定查處; 。ǘ┻`反規定辦理人力資源中介服務許可; 。ㄈ┻`反規定辦理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 。ㄋ模┻`反規定辦理集體合同審核備案; 。ㄎ澹├寐殑毡憷,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 。┢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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