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醫療機構定點管理制度。醫療機構的定點資格,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審查確認,并向社會公布。市醫保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就醫療保險服務和基金費用結算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
第二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認真執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嚴格遵守醫療服務協議,自覺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在保證參保居民基本醫療的前提下,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防止和制止浪費。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認真核對參保居民的就醫憑證,準確記錄門診病歷,嚴格掌握住院標準,杜絕冒名診治或掛名住院。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或其親屬的知情權,使用自費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時,須事先書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親屬同意;主動提供每日醫療費用明細清單。
|
第二十九條
市醫保中心對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當加強檢查和審核,嚴格按照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按時足額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
第三十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有關投訴、檢查、獎懲等考核管理制度,嚴肅查處違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管理規定、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
第三十一條
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和財務會計等制度;市審計、監察部門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基金安全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