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農民工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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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招用農民工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其他負有支付農民工工資義務的單位、個人(以下稱用人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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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農民工工資保障工作,并對下級人民政府承擔的農民工工資保障工作進行監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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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農民工工資保障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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