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船員培訓管理,保證船員培訓質量,提高船員素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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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船員培訓業務的,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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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船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船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船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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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船員培訓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統一實施船員培訓管理工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船員培訓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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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確定船員培訓的具體項目,制定相應的培訓大綱,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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